关于完善日用化学品第三方技术出证办理通知

2019-09-02

日化试函字[2015]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单位开展洗涤剂、化妆品、牙膏等日用化工产品应用性能方面的第三方技术资料鉴定出证工作情况,现对该项服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技术证明的方式和性质

1.     本技术证明是对产品使用中是否具有某种应用效果的资料性咨询鉴定。本单位基于自身的技术资历和能力,组织内部专家对委托方提交的资料独立开展咨询鉴定,并出具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

2.     技术咨询鉴定信息来自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应用效果测试报告,产品配方组成,所用原材料性能说明,以及教科书、药典、科技期刊、专利等公开资料上的文献等,但不应含有视频或文字等各类商业广告内容。全部资料由委托方收集整理,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当资料较多、篇幅较长时还应对重点内容加以标识,以便于阅读理解。对于因资料的不真实或不完整而导致本单位对资料误解,造成技术证明内容出现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3.     技术证明函是本单位对委托方所提交的书面资料发表的客观技术评论,不是任何视频或文字等各类商业广告、产品包装标识的证明函,提请委托方注意和考虑应用。

4.     此类出证与通常意义下的测试分析不同,与中心现有的国家认可资质无关,证明内容和方式未获国家政府机构的授权认可。对于商品的质量检测分析需求,委托方可在本单位网站上自行查阅相关资质和授权检验范围,另行委托。

二、     提交材料要求

5.     产品应用效果技术资料咨询鉴定委托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2),以及该委托申请书中列明的各项资料。

6.     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保证真实、科学,内容简洁明了,外文资料中主要部分应有对应的中文翻译。资料中如有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测试结果),应提交含测试方法、编号、测试单位、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完整的测试报告原件或重新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     提供的能够说明产品功效的文献资料,应客观真实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具有要求见附件3。

8.     随申请提交技术证明的样稿,有关内容应为技术性,并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政府机构发布的文件规定。

9.     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需分类整理并附目录清单。首页与尾页加盖企业公章,并与中间页一起加盖骑缝章。

10.            提供有完整包装的有关样品3件。

      二、办理程序

11.            收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初审意见。

12.            当提交材料基本符合要求时,随同初审意见,发送技术证明初稿及收费通知,由委托企业对稿件内容和费用进行确认;当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时,通知企业针对不符合项目重新组织材料申报。

13.            当企业对技术证明内容无异议,通知本单位,按初审意见递交完整材料,并同时办理汇款手续,可任选如下两个账户之一汇款。

      收款单位的信息如下:

      账户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圆西路支行

      账号:052701040002685

      收款单位: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电话:010-58937468

      账户二: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太原市迎泽支行

               账号:0502 1211 0903 6402 936

      收款单位: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电话:0351-4128470

     注:在汇款中请注明汇款用途,以便查收

        当企业对证明初稿内容有修改建议,应在初稿中用不同颜色的字体标注出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返回,重新安排审查。审查意见及修改稿将在3~5个工作日内发往企业重新确认(有时会因内容变更,需要附带补充资料、调整收费标准等),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取消项目。

14.            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材料及出证费用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邮寄技术证明一式两份及发票。

      三、收费标准

15.            每单一产品出具一份技术证明,每份证明字数以不超过300字为限(含标点符号),出证费用为3000元。如果证明内容超过300字,每50字增加1000元,不足50字按50字收取。

16.             如果是系列产品,且内容基本相同,可以写在同一份证明中,则收费适当上浮,每增加一种产品型号,增加1000元收费。每份证明字数可增加至500字,超过部分按第14条规定办理。

17.            当出证需求急迫,需要加急完成的,则收取加急费用,额度以证明正常费用的30%~50%收取。

18.            加急的界定:收到委托申请要求加急出证(加一急为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加二急为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在请求的限定日期内返回初审意见即视为加急工作完成。

      四、报告的时效

19.            在证明发出(以邮寄日为准),15日内提出修改要求的,如果要求合理,可以改动,企业应在返回原证明后再办理更改。15日后提出,则以重新申请对待,但可简化步骤,免除提交材料要求中部分内容(指一些没有修改变化的资料)。

20.            证明自签发后一年内有效,证明仅认可有效期内相同内容,不认可证明发出前针对产品的相同技术内容。

21.            当证明到期后,产品无任何变化,需要相同的证明内容,应办理证明延期申请。证明延期时仅需提供更新日期的、盖鲜章的“产品应用效果技术资料咨询鉴定委托申请书”,并在委托申请书中要求的“申请出证的样稿”栏目下标出原证明的文件编号,无需提交技术证明样稿等附件资料,委托书相应栏目填“略”。如果证明内容有任何变动或修改,按重新办理要求,提交完整有效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五、其他

22.            企业可预先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到13835158254@163.com,申报材料的邮件题目统一为“××单位-××产品”(注:单位、产品名可简写,当需要加急时除在委托书中标明外,请在邮件题目之后用“**”或“*”标出加一急或加二级),经初审合格后,补寄正式材料,以确保工作进度,来电查询应在不同委托申请类别对应的规定工作时限结束后。

23.            委托方需事先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邮编、E-mail、付款方式、发票单位名称等。

24.            在收到出证费用后才能传送加盖公章的正式证明电子版(如委托方有需求),在费用未到时请勿来电催索。每个单位根据出证需求可以选择本文件中规定的账户之一预先存入一定款项作为出证费用,从账户中扣除,可跨年度使用,以免因费用问题耽误收到证明的时间。

25.            出证期内暂时无法提交的某些资料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承诺以后补充提交,出证方将视缺少资料的内容和性质做出是否给予办理出证的决定。

26.            开展技术资料咨询鉴定出证部门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34号;邮编030001;电话:0351-2023927;传真:4046678;网址http://www.sdcenter.cn。

        保密性承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仅作为出具证明使用,未经相关企业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产品应用效果技术资料咨询鉴定委托申请书

        附件2:委托申请书填写说明及报送材料要求

        附件3: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认定原则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